種電規定有哪些?地面型太陽能法規需知

地面型太陽能的法規地位

作為太陽熱能或光伏能源生產的主要來源,太陽能或輻射很難依法掌握。正如一位作者所寫,“太陽能的法律性質和自由使用太陽能的能力尚未解決”。

在地球上,傳統上,太陽能在法律上可以被視為公共財產或財產,即商品。這兩個教義命題提出了關於物與法的概念的定義問題。首先,術語“事物”可以被廣義地理解。從不可能將此概念簡化為肯定定義開始,許多作者將其定義為不是:“事物是與人不同的事物”。我們還可以補充一點,事物可以是“感官或智力可以感知的事物”。擁有這樣的定義,太陽的光線當然可以稱為“事物”。

對於某些人來說,將是“能夠給人某種效用的所有東西都容易被私人佔用的商品”。該學說的另一部分認為,不是將應有的能力使事物的狀態轉變為善的狀態,而是挪用公款的能力。參照該資格,因此將太陽輻射同化為合法商品的假說將被排除在外。

從太陽能是一件事而不是一件好事的原則開始,有必要確定與什麼類型的事物有關。當然,太陽能不能是殘渣。從來沒有屬於任何人的太陽能不可能被拋棄。排除原產地資質的資格更為微妙。

必須對最終產品,電能和由輻射構成的這種能量的來源加以區分:輻射不是適當的,而是簡單地使用的。因此,將太陽能作為公共資源的資格似乎至關重要。從本質上來說,太陽的光線是普遍使用的。僅靠太陽能電池板捕獲它們的事實並不擁有所有權,而是一種簡單的私人使用,與這種類型的事物並不矛盾:不是空氣,它的普通事物的性質很少以某種方式被否定,是私下使用的當他們呼吸時被生物生存嗎?太陽能由於其自然的不適當性而屬於普通事物。太陽能電池板的安裝不允許使用,但應視為對此資源的簡單開發。